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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医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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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医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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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2013-06-05 :对转化型是否存在未遂,理论界存在1定和否认两种截然差别地看法。否认说以为,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地问题,只要行为转化成抢劫罪,就1律为抢劫既遂。简言之,只要行为人实行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罪就是既遂。 1定说则以为,转化型抢劫罪既然已经转化成抢劫罪,犯罪形态就应当根据通俗抢劫罪地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通俗抢劫罪1样存在未遂形态。 我们赞成1定说,详细理由如下: 1.从刑法理论剖析,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地建立条件有3:1是行为人先实行了偷窃、抢夺、诈骗行为;2是行为人就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 是实行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地目地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证据。由于行为人已实验了偷窃等行为,且具备就地实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地客观条件,自然属于 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 ,故不行能存在犯罪准备形态。同时,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偷窃等)到实行新行为(暴力、胁迫),再到新行为完成需要1定地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 或未遂地存在具有现实可能性。 2.罪刑相顺应原则要求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未遂形态。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是为了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地巨细,从而确定响应地刑事责任。与通俗抢劫犯 罪相比,转化型抢劫犯罪地行为人在犯罪性子转化前只具有偷窃、诈骗、抢夺地居心,因而主观恶性水平相对较小。若是对转化型抢劫犯罪岂论效果均认定为既遂,就可能导致量 刑着重。如本案中2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稍微伤,且未取得财物,若是没有转化抢劫地行为,只建立通俗抢劫罪地未遂;但若因系转化型抢劫而岂论效果地认定为抢劫既遂,其处刑 就比通俗抢劫还重,显着罪刑不相顺应。 3.刑法第2百6109条并未否认未遂形态地存在。刑法第2百6109条划定地行为人 就地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建立地标志,并不能以此来否认 既遂、未遂形态地划分。组成抢劫罪与犯罪制止形态地认定是两个差别地观点,凭据刑法第2百6109条地划定,在确定偷窃等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之后,仍然需要思量对转化后地 抢劫行为能否认定为未遂地问题。以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地看法实在是将转化行为自己看作抢劫罪既遂地建立条件,而没有熟悉到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性子地改 变,即由等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阻却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