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交通事故律师

论述证券公司的负债——临汾医疗事故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交通事故赔偿

论述证券公司的负债——临汾医疗事故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鉴于**证券公司运营资本不足以及负债率高等实际情况,《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2、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1定比例。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8。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