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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钻戒怎么分?交通事故赔偿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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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钻戒怎么分?交通事故赔偿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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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shanghai/ 离婚时,钻戒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吗?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海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上周发布的1份判决书引发关注,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张3李4(化名)2017年结婚,同年生下1个女儿,不料夫妻两人因为带孩子频频发生矛盾,孩子还没满月就开始分居。 另两人签订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及其中1切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贷款由其独自承担,动迁后的1切利益也归女方所有,不因夫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的遗产归各自所有;其它未作约定的财产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 女儿1岁多的时候,两人在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双方均同意女儿抚养权归张3所有,李4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双方居住情况自行按此前约定解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3自愿承担。 然而离婚半年后,张3再次起诉李4,要求李4归还结婚时为她购置的卡地亚钻戒和对戒各1枚,或者归还15.6万首饰折价款的1半。 法庭上李4辩称,求婚的戒指应属于原告为了结婚对她进行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感情破裂时她已经将戒指归还,是原告妄图以此牟利。 杨浦区人民法院·1审认为 涉案的卡地亚钻戒价值14.8万元、对戒中男戒价值1.2万元、女戒8650元,男戒在原告手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离婚后1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在查证涉案财产属性后进行分割。 本案中的两枚戒指是双方领证后婚礼前张3母亲为两人购置,属于其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的婚内财产协议未对此进行约定,离婚时也没有对其归属进行划分;离婚后原告起诉主张再次分割,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确认收到过两枚戒指,虽辩称已将两枚戒指归还原告,但未就该节事实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考虑到双方的婚姻生育状况以及戒指的佩戴使用状况,法院判决戒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部分的折价款5万元,驳回原告其它诉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承担870、被告承担530元。 李4不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戒指为其个人财产,不支付给张3相应款项。 上海2中院·2审 李4诉称:涉案戒指是张3及其母亲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她个人进行的赠与,且具有强烈的性别及个人属性,只能由她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3条第4款“1方专用生活用品为个人财产”的规定,两枚戒指理应归为其个人财产,因此不应当支付给张3相应款项。 且婚后的住房婚车以及所有生活开销,皆由她承担,张3及家人除了涉案钻戒在婚姻中没有其它任何付出,她已经尽到夫妻间的全部义务,还被索要这笔首饰折价款,实在不服。 另外双方感情破裂时她已经将两枚戒指归还,气急之下根本没意识到要留下收据等证据,是张3在拿走戒指后捏造事实颠倒黑白。综上,请求法院改判。 上海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价值较大的首饰,尽管只能供1方佩戴,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具有投资价值,不能简单归于1方生活用品认定个人财产,否则有失公平。 另双方均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新证据,被上诉人张3否认已经拿回戒指,上诉人李4又无相应证据证明戒指已归还, 故法院无法采纳其上诉主张;1审法院对涉案的戒指的分割及折价款的确认符合情理,予以维持。综上,驳回李4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由上诉人李4负担。 法庭之外 事实上,关于戒指等首饰的财产性质认定和分割问题;也是要分婚前婚后两种情形的: 婚前购置的金银首饰,若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应视为彩礼的1部分,赠与并缔结婚姻后作为1方个人婚前财产,万1感情破裂另1方要讨回也应按彩礼归还的3种情形予以认定,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的、以及给付彩礼至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判令获赠方返还。 而结婚登记后购置的首饰,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离婚应平均分割,上述案件便是1个典型案例,至于当事女方提到的两款女戒是夫妻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属于个人财产; 尽管相关法律未明确1方生活用品具体包含哪些,但根据常理来看,这方面的认定除需考虑个人专用性外,还要考虑生活专用性。 因此法律实践中通常限定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能作为资产1部分的金银首饰显然不在其列。 以此主张相关首饰为个人财产1般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来源:听讼法律咨询